沧州市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第四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公示
为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按照财政部等三部委《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相关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24〕109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排污权使用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冀环排污权〔2024〕76号)等有关规定,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安排,我局核算了我市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第四批)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29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正式来函或邮件反馈。
联系人:刘浩静 2123027
邮箱:czhjjzhk@163.com
附件:沧州市排污许可市级核发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情况表(第四批)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