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5年沧州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附件1,冀环办字函〔2025〕141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2025年沧州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101家)》(附件2),其中省生态环境厅负责10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91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通知企业
登录“河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系统”下载《清洁生产审核事项告知书》,加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公章(属于重点用能单位的企业需同时加盖县级发改部门公章),于8月6日前书面通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填报工作并依法公开。
二、严格时间节点
实施本轮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于2026年2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制定并提出评估申请,2026年5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于2026年7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实施并提出验收申请,2026年10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
三、确保工作质量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有关法规、技术导则,按照工作要求,严格把关,推广《国家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目录》《国家绿色低碳先进技术成果目录》等相关示范技术应用实施,确保审核质量和进度,企业明确清洁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主动性和责任意识。
四、加强组织推进
省生态环境厅将对此项工作适时进行督导问效,各县(市、区)要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填报“河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系统”相关信息,严格清洁生产全过程管理,确保线上线下按要求同步报送、数据一致,细化措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同时加强对企业清洁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和专项业务的培训指导,提高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积极性和清洁生产水平。
联系人:魏笑妹 2091922
附件:1. 关于开展2025年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9日